为加强质量监督管理,促进质量安全水平提升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2011年11月,我公司协同市场监管局各分局人员,依据《2011年第二季度深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专项抽查方案》(深市监质字[2011]93号)对全市各辖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配送点进行了抽样工作,并在随后对样品进行了检验。本次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市属罗湖区、福田区、南山区、盐田区、宝安区、龙岗区、坪山新区、光明新区等辖区,共抽查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点60家,样品60批次,其中包括14.5KG装7批次,12KG装11批次,5KG装29批次,2KG装13批次。检测依据标准:GB 11174-1997《液化石油气》, CJ/T 259-2007《城镇燃气用二甲醚》,NY/T 1637-2008《二甲醚民用燃料》。检测项目:二甲醚含量、C5及C5以上组分含量。
一、质量抽查结果
本次监督抽查共检测瓶装液化石油气60批次,55批次合格,5批次不合格;合格率:91.67%,不合格率:8.33%。
二、本次抽查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:
1.含有二甲醚
二甲醚为此次抽查首要项目,抽查发现,所抽样品中含有二甲醚的批次占总抽查数量的比例为8.33%,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充装二甲醚违反了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的有关规定,同时违背了质检特函〔2008〕17号《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》提出的“保证只充装与气瓶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”要求,此类行为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和焊接气瓶严重腐蚀,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了很大危险性。
三、原因分析
针对配送点液化石油气中含有二甲醚的问题,我们认为原因可能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:
1、配送点未对来气作相应检验或向充装站索取真实有效的检验报告,未能严格把关,导致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流入市场。
2、部分充装站缺乏有效的检验手段,尤其在二甲醚的检测上,从而导致掺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进入市场。
3、配送点或充装站人员有意降低成本,谋取高额利润,采取非正规渠道购进含有二甲醚的瓶装液化石油气,无视其可能导致的安全问题。
深圳市燃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
2011年12月8日
附件:2011年4季度瓶装液化石油气商品质量监督专项抽查结果汇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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